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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理财
2022年08月05日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如何管理?银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卢玲瑜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此外,还明确了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禁止诱导转保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行业诟病的“诱导转保”行为被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的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重疾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明确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另外,就此前屡屡出现的险企“炒停售”现象,《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违反规定怎么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的违法活动,并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另外,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的监管举措:保险机构未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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